山东省期货业协会如何理解它?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2009年5月25日成立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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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期货业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山东辖区内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成立于2009年 5月 25日,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济南。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领导、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会员包括山东辖区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异地期货公司驻山东营业部、IB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交割仓库、中介机构等130余家单位。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教育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有关期货的方针政策,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山东辖区行业规范及自律管理规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单位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市场经营规范和标准;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接受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自律规则的,根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向山东证监局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情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向山东证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协调会员关系;
七、做好期货市场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投资者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期货行业发展环境;
八、组织辖区内期货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
九、开展市场调研和期货理论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反映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和热点问题,进行市场统计分析,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十、参与制定辖区市场发展规划,对营业网点新设、高管人员任命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工作实施;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交流及考察,学习先进的期货管理经验,提高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二、推动会员开展行业文化建设,营造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行业氛围,展示行业风貌;
十三、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表彰业内优秀从业人员和优秀期货经营、服务机构,促进行业积极向上发展;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山东证监局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与工作。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 DONG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DFA。
第二条协会是由山东辖区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异地期货公司驻山东营业部及与期货相关企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的领导及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协会的职责:
(一)教育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有关期货的方针政策,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山东辖区行业规范及自律管理规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单位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市场经营规范和标准;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接受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自律规则的,根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向山东证监局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情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向山东证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七)做好期货市场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投资者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期货业发展环境;
(八)组织辖区内期货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九)开展市场调研和期货理论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反映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和热点问题,进行市场统计分析,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十)参与制定辖区市场发展规划,对营业网点新设、高管人员任命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工作实施;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交流及考察,学习先进的期货管理经验,提高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二)推动会员开展行业文化建设,营造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行业氛围,展示行业风貌;
(十三)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表彰业内优秀从业人员和优秀期货经营、服务机构,促进行业积极向上发展;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山东证监局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与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会籍管理
第七条协会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山东省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为辖区期货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山东辖区设立并依法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以及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在设立后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凡是在山东辖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期货IB业务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均应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凡是在山东辖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保证金存管银行和期货交割仓库,均应自愿申请加入成为联系会员;在山东辖区依法设立,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国家储备库及在国内或国际期货市场上有套期保值需求的现货企业和上市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成为联系会员;在山东辖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投资管理基金、投资管理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成为联系会员;在山东辖区依法设立的除五家保证金存管银行之外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法人单位,凡认可本协会章程,亦可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联系会员;在山东辖区依法设立并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公司、软件开发公司以及为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凡认可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联系会员。
凡在辖区期货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及政府工作人员等可自愿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入会时,应当按照协会要求进行登记注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明、学术证明、行业经历等资料;
(三)填写《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四)由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须另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沟通。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单位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申请退会,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各项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管理;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位会员代表均享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直接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会员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七)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八)决定会员缴纳年费事宜;
(九)决定设立、合并、撤消专业委员会;
(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由山东证监局委派。
第二十一条理事变更应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补。因正常理由离任的,可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采用电子通讯或视频方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由山东证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聘任。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山东证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五)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山东证监局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理事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山东证监局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
(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会长可以指定常务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代为履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设专职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协会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修改过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须报山东证监局审核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协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证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文名:山东省期货业协会
属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社团地址:山东省济南
成立时间:2009年5月25日
关于山东省期货业协会2009年5月25日成立的社会团体网友你应该有所了解了吧,本文介绍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