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意思是什么?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教育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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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是教育部、财政部于1985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文件。
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改革博士学科点专题科研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从1985年起,采用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由基金会办公室按审定的课题拨付经费,不再按部门切块分配。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设立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二条
国务院一九八二年批准对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增拨的科研经费,从一九八五年起列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三条
该项基金只限于资助中央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批准的博士学科点科学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择优资助以下各方面的研究课题:
一、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用意义,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课题;
二、带动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研究课题;
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二、作过国内外情报调研,研究内容与其他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工作条件;
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研究的力量。
第五条
重点高等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博士点上的副教授以上人员,均可申请资助。申请者对课题负全责并真正主持研究工作。原则上已承担其它重要课题者,不能同时申请本项资助;申请者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课题。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以三年为限;申请资助的总金额以十万元为限。
第七条
为搞好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设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公室)及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组织课题申请、评议、评审,以及检查资助课题执行情况、年度总结、成果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所在学校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七份,报送基金办公室。
中文名: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
发文机构:教育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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